破产程序终结是否又称破产程序终止?


在法律领域,破产程序终结和破产程序终止确实常被认为是同一概念,它们描述的是破产程序的结束状态。 从概念解释来看,破产程序终结(终止)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达到了最终的结束阶段。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等一系列操作。一旦这些操作完成,并且满足了法定的结束条件,破产程序就会宣告终结(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终止)。例如,在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说明当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财产分配后,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终止)。 再比如,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具有法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存在后续的追加分配等情况。 从实际意义来讲,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对于各方主体都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债务人来说,意味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义务基本履行完毕,企业可能会注销登记,从而退出市场。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终结(终止)代表着债权的清偿程序结束,他们需要根据最终的分配结果来确定自己的债权实现程度。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破产程序终结和破产程序终止本质上是同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破产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走到了尽头,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