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拿三家不同单位去投标是否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人拿三家不同单位去投标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以他人名义投标”则是指投标人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一个人拿三家不同单位去投标,很大程度上会符合上述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所以,一个人拿三家不同单位去投标,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会面临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法律后果。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投标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