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借款,如果是在婚后产生,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这表明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借这笔钱,这种情况下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因为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例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就是共同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虽然没有签字,但事后进行了追认,也就是承认这笔借款,那么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钱,后来跟另一方说了,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笔借款,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同样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像一方以自己名义借钱买菜、交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即便另一方不知道,也属于共同债务。 然而,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产生的借款超过了日常家庭开支所需的范围时,该借款原则上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这笔借款实际上是出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需求、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表达意愿所做出的决定,那么这笔借款依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的生意,这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