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钱离婚后是否算共同债务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之前夫妻存续期间借的钱,不太清楚这笔债务在离婚后到底怎么算,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这种夫妻借钱离婚后到底算不算共同债务,该怎么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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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钱离婚后是否算共同债务,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表示同意认可这笔借款,那这肯定属于共同债务。另外,一方以自己名义借钱,但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比如买菜、孩子上学费用、家庭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支出,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个例子,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巨额款项去投资做生意,而且投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商量去投资的,或者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改善了,那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在另一方借款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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