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现在有个债务问题很困扰我。我和另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有过借款行为。我不太清楚这笔借款离婚后到底算不算我们的共同债务,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是怎么判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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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其中一方借的钱是用于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家庭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做生意,并且赚的钱是用于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虽然没共同签字,但另一方知道并且同意借钱去做这件事,那这笔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就先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就由双方协商怎么清偿;要是协商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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