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后欠的债务离婚后算共同债务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婚后产生的债务有些疑惑。婚后我和另一半的经济情况比较复杂,有各种债务产生。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婚后欠的这些债务,离婚后到底怎么算,哪些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哪些又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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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欠的债务离婚后不一定都算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很好理解,如果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条、贷款合同等债务凭证上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这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买房,两人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属于共同债务。 其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算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简单来说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孩子的教育费等。比如丈夫以自己名义在超市赊账购买了家庭日常的生活用品,这就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依然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例如,妻子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但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被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那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在实际判断时,要综合各种证据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离婚时,如果涉及债务纠纷,双方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有争议的,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认定和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是指在债务产生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表示认可的行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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