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式销售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捆绑式销售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通俗来讲,就是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挑选商品和服务,商家不能强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判断捆绑式销售是否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情形。如果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在购买其一种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而消费者本身对被捆绑的商品或服务并无需求,或者该捆绑销售限制了消费者在其他商家处选择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机会,那么这种捆绑式销售就很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例如,消费者去购买手机,商家要求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手机膜和手机壳,否则就不卖手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强制捆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然而,如果商家只是将两种或多种商品组合销售,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该组合商品,也可以选择单独购买其中的某一种商品,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比如商场推出的促销活动,将洗发水和护发素组合销售,价格比单独购买两者更便宜,但消费者也可以只买洗发水或者只买护发素,这就是一种正常的营销手段。 如果消费者遇到被侵犯自主选择权的捆绑式销售情况,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行为,退还不合理收取的费用等。若协商不成,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甚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