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
我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公司,有一些独特的经营方法和客户信息,我觉得这些算商业秘密。但不太确定商业秘密是不是得有实用性,要是没有实用性还能不能算商业秘密呢?想了解下商业秘密和实用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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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里面提到的“具有商业价值”其实就包含了实用性这一特点。 实用性意味着商业秘密能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应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比如企业研发的一项新技术,通过应用该技术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那么这项技术就具有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具有价值并且值得保护的,而这个价值的体现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其实用性。如果一项信息没有实用性,不能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就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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