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投资,原本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后来发现有股东偷偷把出资款转走了,我不太确定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算不算未履行出资义务,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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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抽逃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未履行出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在应当出资的时候,完全没有拿出约定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投入公司。比如,说好要出 100 万现金入股公司,到了出资期限却一分钱没给,这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 而抽逃出资呢,是股东在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之后,又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把资金或资产从公司拿走。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等。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指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抽逃出资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抽逃出资可以视为一种事后的未履行出资状态,因为股东把原本属于公司的资产拿走后,公司实际可支配的财产减少,就如同股东没有足额出资一样。所以,从法律后果和对公司的影响来讲,抽逃出资和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很多方面是类似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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