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额是否算重复起诉?


在探讨变更诉讼标的额是否算重复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诉讼标的额和重复起诉。诉讼标的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打官司时所要求的金钱数额。比如,你起诉别人还钱,要求还 10 万,这 10 万就是诉讼标的额。而重复起诉呢,指的是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法院提出与之前诉讼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那么变更诉讼标的额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单纯地变更诉讼标的额,而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基本的事实和理由都没有改变,并且这种变更不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对损失的重新评估等合理原因,变更诉讼标的额是被允许的。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随着治疗的进行,受害人发现自己的实际损失比最初预估的要高,此时变更诉讼标的额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变更诉讼标的额是为了达到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比如为了避开级别管辖的规定,或者在已经有生效裁判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变更标的额来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例如,当事人为了让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这种行为就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总之,变更诉讼标的额不一定算重复起诉,关键要看是否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条件以及变更的目的和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当事人在变更诉讼标的额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要有合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