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遗失物收费合理吗?
我前段时间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联系到失主后,我提出适当收点费用作为报酬,可失主觉得我不应该收费。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捡到遗失物收费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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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捡到遗失物收费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分析,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遗失物的定义。遗失物指的是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也就是那些可以移动的物品,像钱包、手机等,失主虽然丧失了对它的占有,但并没有放弃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表明,当我们捡到遗失物时,有义务将其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这是基于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公平原则的考虑,避免因他人的遗失而造成财产的不当转移。从这条规定来看,单纯地拾得遗失物并返还,拾得人并没有收费的法定权利。不过,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考虑拾得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里所说的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在保管、归还遗失物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花费,比如为了保管遗失物支付的存放费用,或者为了联系失主产生的通讯费用等。这种费用的支付是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拾得人在保管和归还遗失物的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而对于悬赏的情况,如果失主在寻找遗失物时明确发布了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那么当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失主就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是基于合同的原理,悬赏广告可以看作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种要约,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则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捡到遗失物单纯以归还为由收费通常是不合理的,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存在悬赏广告的情况,拾得人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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