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允许过继孩子?
我和我老公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我亲戚家孩子比较多,他们想把其中一个孩子过继给我们。但我们不太清楚这种过继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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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过继”孩子在法律上规范的表述为收养孩子。收养孩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确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被收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送养人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其次,收养孩子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收养,才能使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不仅能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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