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义务一般是有效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讲,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就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通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说明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义务。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此条款主要提及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但对于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同样具有参照意义。因为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也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可能会被变更。比如,随着子女的成长,实际生活需要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等。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义务的约定。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约定在签订时的有效性。 结合您的情况,如果您和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就是有效的。您可以先尝试与前妻协商,要求她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前妻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