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金属赠予,主张房产权利是否合理?


在探讨购房资金属赠予,主张房产权利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赠予”的法律概念。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购房场景中,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购房资金是赠予给受赠人的,并且受赠人也接受了这笔资金用于购房,那么从赠予行为本身来看,资金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赠与人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当购房资金完成赠予后,赠与人通常不能再以资金提供者的身份直接主张房产的权利。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赠与人在赠予资金时,与受赠人有关于房产权利的相关约定,比如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表示虽然资金是赠予,但赠与人享有部分房产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依据该约定主张相应的房产权利。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另外,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予的资金,如果资金已经用于购房,可能会涉及对房产权益的重新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赠予资金的来源、用途、赠予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约定等。例如,如果赠与人是为了让受赠人能够有居住的地方而赠予购房资金,且没有明确约定房产权利归属,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赠与人主张房产权利的诉求。 综上所述,购房资金属赠予时,一般情况下主张房产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存在特殊约定或者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则有可能主张相应的房产权利。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赠予协议、资金转账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