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我买了套预售商品房,签了预售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个合同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感觉就是到了一定时间合同才生效之类的,那预售合同是不是这种性质呢?我想弄明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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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这里的期限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与条件不同,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并不以某个未来特定的期限到来作为生效要件。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等,是合同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节点,并非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期限。 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比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合同中关于未来事项的约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的安排,而不是合同生效或失效所附的期限。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它是在满足法定生效条件后即刻生效,后续的各项履行期限是对合同义务履行时间的明确,而非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应按照合同生效后的约定,在相应的时间节点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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