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该怎么赔偿?


首先,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判断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本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本人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在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若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方面会涉及多个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医疗费用是指因治疗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则是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存在伤残等级,还会有相应的伤残待遇。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申请赔偿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