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因工作被打,公司解雇双方是否合理?
我在公司上班时,因为工作上的事和同事起了冲突,他动手打了我。结果公司直接把我们双方都解雇了。我觉得挺委屈的,我是受害者,也没动手,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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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解雇双方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解雇”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其中规定了员工之间发生暴力冲突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依据此规定解雇动手打人的员工,可能是合理的。但对于被打的一方,如果其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仅仅因为冲突事件就被一并解雇,这可能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被打者本身是受害者,没有实施违反公司规章或法律禁止的行为。 如果公司没有相关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未明确此类情况属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随意解雇双方就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的员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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