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所谓超越代理权,简单来说,就是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意味着,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后,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个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甲公司的业务员乙超越了公司授予的代理权,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之后甲公司发现了这份合同,但认为合同的内容对公司有利,便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有效,甲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完全无效。对于善意相对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相对人)而言,他们有一定的权利保护。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甲公司拒绝追认合同,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乙超越了代理权,那么丙公司可以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察觉到行为人可能超越了代理权,却仍然签订合同,那么当合同出现问题时,相对人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多种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