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由谁来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谁应该承担这些费用。 首先,交强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优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比如有责时为1.8万元。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那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可能发挥作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当交强险赔付完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具体的赔偿比例和金额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确定。 要是没有购买商业险或者商业险的赔偿额度也不够,那么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赔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无法确定责任方时,受害人可能会面临费用支付的困难。此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保险情况和事故责任划分等因素。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