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合同无效时合同款属于公款吗?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项目,签的建设合同后来被认定无效了。合同款是从单位账户支出的,我不太确定这笔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算不算公款。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界定的,这笔合同款到底算不算公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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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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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设合同无效时合同款是否属于公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所谓建设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像我们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属于建设合同的范畴。而公款,通常是指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有单位所有的资金。 当建设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合同款是否属于公款,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合同款的来源是公有单位,比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的资金,那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这笔资金是以公款的性质支出的。即便合同后来被认定无效,资金的公款属性并不会因为合同无效而改变。例如,某国有企业作为发包人,使用企业的公款支付了建设合同款,之后合同被确认无效,这笔合同款本质上还是属于国有企业的公款。 然而,如果合同款的来源并非公有单位,而是私人企业或者个人的资金,那么这笔合同款就不属于公款。比如,某个私人老板以自己的资金支付建设合同款,即便合同无效,这笔钱也不具有公款的性质。 此外,在处理无效建设合同的合同款问题时,还需要考虑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如果承包人已经将合同款用于工程建设,比如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那么在返还合同款时,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折价补偿。而如果承包人将合同款挪作他用,没有用于工程建设,那么就应当全额返还。总之,判断建设合同无效时合同款是否属于公款,要综合考虑资金来源、合同主体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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