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和25%该如何处理?


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后离职,涉及的经济补偿金和25%补偿问题如下: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该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通俗来讲,就是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越长,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 其次,对于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过要注意,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那么主张25%经济补偿金可能较难获得支持 。 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找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二是找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来调解;三是依法申请仲裁;四是依法去找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用来补偿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付出。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