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不太清楚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这两个责任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它们有啥区别。要是在签合同前出了问题和签合同后出问题,分别算哪种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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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将从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形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进行区分。 首先来看两者的概念。缔约责任,也被叫做缔约过失责任,它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对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谈合同的阶段,因为一方不诚信等行为让对方受了损失,要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没按约定做事,要承担的责任。 再看构成要件。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在谈判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二是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像因为相信对方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花了钱。三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比如是故意欺骗或者重大过失。四是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是有违约行为,而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于责任形式。缔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目的是使对方的信赖利益恢复到未曾接触磋商前的状态。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较为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缔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活动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我们要准确区分并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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