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还是过错?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一些情况导致合同没签成,对方说我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明白这个责任里说的是过失还是过错,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这种情况到底算哪种,我需不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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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还是过错,我们得先分别了解一下过失和过错的概念。 在法律语境中,过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接下来看看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比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明显就是故意的过错行为。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告知对方一些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这就是过失的表现。 所以说,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涵盖了过失和故意两种形态。不能简单地说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过失或者过错,它包含了更广泛的主观状态。当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关键是看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必纠结于是过失还是故意这种单一的主观状态。总之,无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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