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属于累犯吗?
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处了拘役,现在刑满释放有段时间了。最近听到有人说被判过拘役再犯罪就算累犯,可我又不太确定。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被判过拘役之后又犯罪,到底属不属于累犯啊?想弄清楚这个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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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累犯这个概念。累犯呢,简单说就是曾经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或者被赦免后的特定时间内,又再次犯罪的人。法律对于累犯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才构成累犯,同时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拘役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单纯从这个规定来说,如果之前被判处拘役,之后再犯罪,通常情况下是不构成一般累犯的。 不过,刑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如果之前被判处拘役,后来又犯了这几类特殊犯罪中的一种,那就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总之,被判拘役后再次犯罪不一定属于累犯,要分情况来看,看是否符合一般累犯或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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