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是否是新的要约?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对我的要约提出了新的条件,我听说这叫反要约。我不太确定反要约是不是就算是一个新的要约了,要是算新要约的话,后续流程和责任这些是不是就都不一样了,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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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反要约是否为新的要约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我想和你达成一个交易,我把交易的条件告诉你,希望你能答应。 而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重要条款,像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修改,这就构成了反要约。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时,实际上就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此时原要约失效。 既然原要约失效,那么反要约就相当于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这是因为反要约提出了新的合同条件,并且表达了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新要约的提出意味着交易的主动权发生了转移,原要约人变成了新的受要约人,需要对这个新的要约进行考虑和回应。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反要约的情况十分常见。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最初提出以100万的价格出售房屋,买方觉得价格太高,提出以90万的价格购买,这就是一个反要约。此时,卖方就成为了新的受要约人,需要决定是否接受这个新的价格条件。 综上所述,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它标志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双方需要基于这个新的要约重新进行协商和决策,以确定最终是否能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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