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叫去质证算开庭吗?
收到法院通知去质证,不太清楚质证和开庭是不是一回事。我有点担心去质证的流程和开庭是不是一样,会不会很严肃,也不知道质证和开庭在法律上有啥区别,想了解下法院叫去质证到底算不算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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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质证和开庭的概念。质证呢,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等,以此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就是看看这个证据能不能用、有多大的证明作用。而开庭是指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它包含了很多环节,质证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法律规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这里面就涉及到了质证环节,在出示证据后,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叫去质证不一定等同于开庭。有的时候,法院可能会专门组织一个质证程序,比如在正式开庭之前,先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对证据进行质证,以便在正式开庭时能够更高效地审理案件。这种情况下,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开庭。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必然会包含质证这个环节,这时的质证就是开庭的一部分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法院叫去质证就是开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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