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送达证据副本可以当庭质证吗?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纠纷,对方在开庭时才拿出证据,之前根本没给我送达证据副本。现在法官要进行当庭质证,我有点懵,不知道这种没送达证据副本就当庭质证的情况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应对,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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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送达证据副本是否可以当庭质证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证据副本送达的目的主要是让对方当事人提前知晓证据内容,有时间准备质证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证人出庭,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准备权的精神。通常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向对方送达证据副本,让对方有合理时间准备质证。 然而,如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证据是在临近开庭时才新发现或者出现了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提前送达证据副本,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当庭质证。如果法院认为当庭质证不会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程序的基本公平,是有可能允许当庭质证的。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未收到证据副本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考虑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准备时间,比如休庭让当事人对新证据进行研究和准备质证意见。 如果没有送达证据副本就进行当庭质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无法充分准备质证意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由于没有提前收到证据副本,无法有效进行质证,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时间进行准备。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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