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集证据是依职权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不清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收集证据是主动依职权去做,还是需要我们当事人申请呢?我想了解一下法院收集证据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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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收集证据存在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这两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收集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会依职权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些情况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程序事项,需要法院主动介入来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体现了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内容。比如,某些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情况,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帮忙收集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收集证据并不完全是依职权,既有依职权主动收集的情况,也有依当事人申请而收集的情况,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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