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时年假怎么折算?
我被公司辞退了,但是还有年假没休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年假该怎么折算,是按什么标准来算呢?我担心公司给我的折算方式不合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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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被辞退时,未休年假的折算是一个重要的权益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年假折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对于被辞退员工未休年假的折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例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按照规定他全年应享受5天年假。他在被辞退时,当年已经过去200天,且公司已安排他休了2天年假。那么他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计算如下:(200÷365)×5 - 2 ≈ 0.74天,由于不足1整天,公司无需支付这部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若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整天,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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