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种类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这种说法对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说法,不太明白是不是犯罪种类里大多是一般主体,只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呀,想了解一下准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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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并结合法律依据说明。 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简单来说,只要这个人到了法律规定要对自己犯罪行为负责的年龄,并且精神和智力正常,就属于一般主体。大多数犯罪对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的身份要求,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能构成这些犯罪。比如常见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并没有要求犯罪人必须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特殊主体则是指除了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特定身份包括公职人员身份、从事特定职业的身份等。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从实际的犯罪种类来看,确实是多数犯罪属于一般主体犯罪,少数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因为法律所规制的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大部分犯罪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而只有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或基于特定的职责,才会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殊身份。所以“犯罪种类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这一表述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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