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分为三类?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说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类,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我想搞清楚刑事责任能力具体的分类情况,这对于理解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感觉很重要,所以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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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确实分为三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清楚地认识到,并且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全部责任。在我国刑法中,一般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达到相应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相比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要弱。比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他们的精神状态对其行为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量刑时会有所考虑。 最后,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态等原因,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例如,不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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