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否需要全程录音录像?
我最近遇到个事,法院要给对方留置送达文书。我不太清楚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是不是一定要全程录音录像啊?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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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并不是绝对需要全程录音录像。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只是留置送达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固定送达的事实,证明文书已经合法送达。
如果邀请了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全程录音录像,也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定要求。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送达争议,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全程 录音录像能够更直观、全面地反映送达的整个过程,包括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等,增强送达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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