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合同上写不退款是否有效?


教育机构合同中不退款条款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当合同中的不退费条款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条款具有法律有效性。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定情况下不退款,如学员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次数、违反机构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等,并且这些约定是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学员或其家长,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那么这样的不退款条款是有效的。 然而,若教育机构单方面设定的不退费条款,尤其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以下情况时,该条款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教育机构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学员或家长注意不退款条款,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教育机构在合同中用极小的字体、模糊的表述或者隐藏在大量无关条款中的方式设置不退款条款,而没有特别突出提示,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可能无效。 -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无论学员因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无法继续上课,教育机构都一概不予退款,这就不合理地限制了学员的主要权利,该不退款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学员或家长认为教育机构的不退费条款不公平,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寻求法律援助等途径解决。若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学员或家长有权请求对方承担退还款项、实施补偿反补措施或者计算并支付损害赔偿责任等合同违约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