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列身份?
我最近打了一场官司,我是原告,胜诉了。被告没有申请再审,但这个案子进入了再审程序。现在我就很困惑,在再审程序里,被告没申请再审的话,他的身份该怎么列啊?是和原审一样吗?还是有别的列法?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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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未申请再审时其身份的列明需要依据具体的再审启动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再审阶段,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一般会延续。也就是说,原来的被告在再审中依然列为被告。这是因为法院依职权再审是基于对案件整体公正性的考量,并非基于某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所以当事人的身份基本维持原审状态不变。例如,在一些事实认定可能存在重大偏差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案件中,法院主动决定再审,此时原审的原告和被告在再审程序中就分别还是原告和被告。 其次,如果是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被告未申请再审时,通常也还是按照原审地位列明为被告。检察院抗诉是代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当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提出抗诉。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裁判的错误,而当事人的基本诉讼地位并不因检察院的抗诉而改变。 然而,如果是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被告未申请再审,对于未申请再审的被告,在再审文书中一般称为“被申请人”。这里依据的是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申请再审的一方成为“再审申请人”,而相对方则根据其原审身份和在再审中的地位,列为“被申请人”。这主要是为了明确再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角色和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未申请再审时如何列身份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再审启动的主体和方式等具体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准确列明,以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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