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债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其他障碍?
我是债权人,有个债务人欠我钱后逃债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债务人这种逃债的行为算不可抗力,还是属于其他障碍呢?我想知道这两者怎么区分,对我的债权主张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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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这两个法律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力无法控制、事先难以预料,并且一旦发生就没办法阻止和解决的事情,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而其他障碍在法律语境里,通常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会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造成阻碍的情况。 债务人逃债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债务人的逃债行为是其主观故意做出的选择,并不是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却为了逃避债务而选择逃跑,这是可以预见的一种行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就应该考虑到债务人可能会有不履行债务的风险。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逃债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逃债可以被视为其他障碍。这种行为给债权人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债权人可能因为找不到债务人而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当遇到债务人逃债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应诉,即使债务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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