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探讨购物时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是否构成盗窃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购物者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时,比如在超市将多个商品贴上一个商品的标签,以较少的价格获取较多的商品,这种行为通常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购物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超市财物(多拿的商品)的故意,也就是想不付足额的钱而拿走更多的东西。客观方面,购物者通过对商品数量的欺骗,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他们希望在结账时不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欺诈行为,从而达到少付钱多拿商品的目的。 不过,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考虑盗窃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如果购物者欺骗获取的商品价值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就很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未达到该标准,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但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总之,购物时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很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盗窃数额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