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我和朋友约定让他帮我保管一批货物,当时就口头达成了一致。但现在他又反悔不想帮我保管了。我想知道,我们这种口头约定的保管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生效,保管合同到底是不是诺成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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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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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前,对于保管合同的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以往的司法实践和部分观点认为,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在保管合同中,仅仅双方达成保管的合意还不够,必须要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成立。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原则上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即使保管物还未交付,保管合同也可以成立,此时保管合同就具有诺成合同的性质。 例如,甲和乙约定,乙为甲保管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书面保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那么在这种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保管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合同即成立生效,而不以货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若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保管义务,寄存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但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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