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约定金与主合同定金不同是否违法?

我最近签合同,合同里既有立约定金又有主合同定金,可我发现这两种定金的规定不太一样。我就想问问,立约定金和主合同定金不同,这在法律上是不是违法的呀?我担心自己签了个有问题的合同,心里很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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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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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立约定金与主合同定金不同是否违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立约定金和主合同定金的概念。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订立主合同,而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主合同的订立,当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定金则是在主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的定金。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与主合同定金不同本身并不违法。因为立约定金和主合同定金是在不同的合同阶段发挥作用的,它们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目的。只要这两种定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例如,立约定金和主合同定金的数额只要都在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并且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约定,那么这种不同就是合法的。然而,如果立约定金或者主合同定金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比如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那么超过部分就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此外,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约定了立约定金或主合同定金,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判断立约定金与主合同定金不同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它们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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