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是否有效?

我在和客户交易时,给了对方一定的折扣,然后在开具发票时,把折扣额写在了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里。现在不确定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有税务风险等问题,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折扣额注明是否有效。
展开 view-more
  • #发票折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务处理中,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是否有效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下相关的税务处理原则。商业折扣指的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商家为了多卖东西,给买家的价格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仅仅是把折扣额写在备注栏,从税务规定上来说,这个折扣额是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的,相当于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还是要按照没有扣除折扣的销售额来计算。所以,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在税务上是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的,这种注明方式不符合税收法规对于有效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要求。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该按照规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