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某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单独处理有什么规定吗?

我所在的单位最近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把折扣额单独列出来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和规定,会不会存在税务或者其他方面的风险,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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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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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当折扣额单独处理时,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把折扣额单独处理,另开发票,那么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能用折扣后的金额来计税,而是要按照原本的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原则上也是认可按照扣除合理折扣后的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前提通常也要求折扣额和销售额有合理的对应及记录,单独处理折扣额可能需要更规范的财务核算和证明材料,以确保符合税法要求,避免税务风险。 总的来说,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且折扣额单独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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