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在诉讼离婚中,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自主签署的离婚协议,属于一种附带特殊条件和期限的民法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附带条件和期限,简单理解就是以离婚这件事最终完成为条件和期限。这种协议本身通常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即便签了这份协议,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协议去强制对方执行。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离婚协议就属于附生效条件(离婚完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未成就时,它的效力是待定的 。 其次,如果是男女双方以及审判人员通过共同协商和调解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并且满足三方签字确认、加盖人民法院公章且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这些条件,那么此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审判实践中,往往不会被直接采信,最多仅起到参考作用。因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多种复杂因素,比如一时冲动、被恐吓胁迫等,很难确定协议是否真正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之前有案例,夫妻签了离婚协议但没办离婚登记,之后一方起诉离婚,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等,法院最终还是根据实际审理情况进行了判决,而不是直接依据协议。 相关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强制执行力: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强迫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的权力。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