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必须是三十天吗?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想问问这个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必须得三十天,能不能缩短或者延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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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时长就是三十天,这三十天是法定的,不能随意缩短。也就是说,只要是协议离婚走正常流程,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必须经过这三十天的冷静期。 而关于延长,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延长离婚冷静期。如果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超过了这届满后的三十天,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正常的离婚冷静期固定为三十天,不会延长,但如果因为双方未及时在后续三十天内申请离婚证导致离婚流程停滞,这并非是冷静期的延长。总之,离婚冷静期的三十天是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的法定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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