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离婚拖延时间是否有用?

我正在和对方进行诉讼离婚,对方一直拖着不想离,还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时间。我想知道他这样做有没有用,会不会对最终的离婚结果和财产分割等产生什么影响,法律上对于这种拖延行为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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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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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拖延时间是否有用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一方通过一些合理的程序手段来拖延,比如申请延期举证、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拉长整个诉讼的时间。例如,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需要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定,这期间就会暂停案件的实体审理,从而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然而,拖延时间并不一定能改变最终的离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即使一方拖延,法院最终还是会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拖延时间也不一定能让拖延方获得更多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恶意拖延,试图通过拖延来转移、隐匿财产等,在分割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诉讼离婚中拖延时间可能在短期内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但从长远和法律规定来看,并不一定能改变最终的离婚结果和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相反,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拖延手段,还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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