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缘分尽了债还完了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和另一半最近在闹离婚,身边有人说离婚就是缘分尽了债还完了。我有点困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离婚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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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离婚是缘分尽了债还完了”这种说法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离婚在法律上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对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离婚的规定主要围绕夫妻双方的意愿、感情状况以及相关权益处理等方面,而不是基于“缘分”和“债务偿还”等抽象概念。所以,“离婚是缘分尽了债还完了”更多是一种情感化、通俗化的表达,并非法律上对离婚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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