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上写不可探视是否有效?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写了我不能探视孩子。现在我特别想见孩子,可前妻拿协议说事儿,不让我见。我就想问问,这协议上写的不可探视到底有没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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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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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上写不可探视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短期相处交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表明,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可探视是否有效呢?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一方探视子女确实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暴力倾向等情况,那么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其探视权。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判决,而不是仅仅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就可以剥夺探视权。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中写了不可探视,这个约定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探视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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