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酬喝酒醉死算工伤吗?


在探讨应酬喝酒醉死是否算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第十五条则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应酬喝酒醉死这种情况,如果应酬活动是由单位安排,且是为了单位的业务、利益,那么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因为喝酒醉死,有可能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情形。然而,法律也有排除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如果有证据表明醉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根据排除性规定,就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应酬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且单位在其中存在一定过错,比如过度劝酒等,那么家属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侵权责任纠纷等,向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应酬的性质、目的、单位的要求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