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出现过敏症状算医疗事故吗?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药,吃了之后就出现了过敏症状,身上起疹子还特别痒。我就想知道,这种因为药物导致出现过敏症状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啊?我心里一直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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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药物出现过敏症状是否算医疗事故,得先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般来说,药物过敏是比较复杂的情况。有的药物在使用前,按照诊疗规范是需要进行皮试的。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规定给患者做皮试,从而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症状,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生没有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存在过失行为,并且该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例如,青霉素类药物,《临床用药须知》等规范明确要求使用前必须做皮试,如果医生没做皮试就让患者用了药,引发过敏,就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 然而,如果医生按照规定进行了皮试,皮试结果显示正常,但患者用药后仍出现了过敏症状,这就很难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医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过失行为。药物过敏本身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即便皮试正常,也有极小概率出现过敏反应,这属于难以完全预见和避免的情况。 所以,药物出现过敏症状是否算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过敏症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认为可能是医疗事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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