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犯的罪,现在醉驾算累犯吗,该怎么处理?
我30年前犯过罪,现在因为醉驾被查了。我很担心这会不会算累犯,要是算累犯的话处理肯定更严重。我就想搞清楚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累犯,要是算的话会怎么处理,不算的话又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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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累犯有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而关于醉驾,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罚是拘役和罚金,并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回到你30年前犯罪现在醉驾的情况,一方面,时间已经过去了30年,远远超过了累犯规定的五年期限;另一方面,醉驾本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并非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这种情况一般是不算累犯的。 对于单纯的醉驾,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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