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否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现在手里有一些能证明事情情况的材料,但是不太清楚这些材料要成为有效的证据,是不是一定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一下证据到底需不需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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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需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条件。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被认可和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就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定形式。比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同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并且收集证据的程序也必须合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证据要成为有效证据,首先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这是因为法定形式要件可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如果证据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很可能不被法庭采纳,也就无法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无论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要确保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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