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十二指肠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了十二指肠瘘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医院的责任导致的医疗事故。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十二指肠瘘这种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算医疗事故,什么情况不算,我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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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判断十二指肠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行为,这里的违规包括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的规范和常规;二是存在过失,即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三是这种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对于十二指肠瘘,如果是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由于疾病本身的复杂性、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导致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按照规范和常规进行了合理的诊疗,不存在违规和过失行为,那么一般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某些疾病本身就有引发十二指肠瘘的潜在风险,医生在术前已经充分告知了患者相关风险,并且在手术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各项规范,但术后仍然出现了十二指肠瘘,这种情况可能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然而,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比如手术操作失误、术后护理不当等,从而导致了十二指肠瘘的发生,并且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比如,医生在手术中因疏忽损伤了十二指肠,进而引发了瘘的情况,这就可能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当患者怀疑十二指肠瘘是医疗事故时,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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